鹿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2020-09-24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

鹿人社字〔2020〕16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 家 庄 市 鹿 泉 区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鹿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范我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孵化基地可持续发展,大力扶持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大学生、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以创业实现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1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7〕55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规〔2018〕3号)以及《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规〔2019〕4号)等有关精神, 参照石家庄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人社规〔2019〕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

2020年5月19日


鹿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1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孵化基地可持续发展,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1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55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规〔2018〕3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规〔2019〕4号),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办或社会力量投资兴建,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孵化基地主要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创业需求的创业者,落实有关创业就业政策,开展创业服务,扶持创业创新。

   第三条 孵化基地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培育创业实体为目标,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第四条 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孵化基地能为创业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一站式服务大厅、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产品展示路演室、创业专家指导室和后勤保障服务等。

(二)创业孵化功能。孵化基地组建或引进专业的创业服务和指导师资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经营管理指导、政策指导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创业服务。师资队伍可以由运营机构聘请,也可与有创业服务能力的机构合作,不断提升创业成功率,提高创业实体的市场竞争力。

(三)事务代理功能。孵化基地能协助创业实体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并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四)政策落实功能。孵化基地能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等服务或代理服务,可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市场推广功能。孵化基地能为创业实体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创业实体宣传及各类公益创业活动,提高孵化基地及创业实体的市场知名度。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区人社部门)负责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编制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审核申请补贴资金以及对孵化基地的监督考核等,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孵化基地评选认定、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会同区人社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孵化基地的评选认定、监督管理、年度考核和补贴资金的初审工作;负责孵化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

孵化基地负责创业实体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详细周到的创业服务,指导孵化基地内创业实体的经营活动,按规定申报补贴资金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创业实体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孵化基地的认定及变更

第六条 申请认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的服务功能。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功能。

(二)独立的运营资格。运营管理机构或孵化基地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运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稳定的经营场地。孵化基地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的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的服务空间。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孵化间不少于60户,为创业实体提供的公共服务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供暖、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创业实体经营需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实行房租减免等优惠。有固定的公示栏等必要的附属设施,能将入驻基地的创业实体、孵化成效、基地空位、收费内容等情况以及政府和基地各项扶持政策措施等进行发布公示。

(四)专业的服务团队。孵化基地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6名熟悉创业就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2名以上需持有创业指导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的相关资质;也可引入有资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服务。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孵化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退出机制、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帮扶措施及财务管理等日常管理服务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基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鹿泉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运营管理机构或孵化基地为独立法人机构的相关材料、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孵化基地不是独立法人机构的,还应提供说明孵化基地与运营管理机构法律关系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产证或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的5年期以上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消防设施设备齐全。

(四)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区域功能、创业服务、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五)孵化基地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六)管理服务团队、创业指导团队情况登记表。

(七)孵化基地平面图、各房间及公共服务场地设置及编号等。

第八条 孵化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人社部门审核。

(三)区人社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场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通过的,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财政部门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九条 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以及场地设置不得随意变更和更改,如确需变更,应向人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三章 孵化基地运营

第十条 孵化基地负责以下管理工作:

(一)健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对创业实体建立考勤、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做好规划、计划和总结,每季度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报孵化基地及其入驻创业实体的运营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帮扶计划、帮扶活动开展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及视频影像资料。

(三)加强对创业实体的创业服务、准入退出管理和跟踪服务,指导和监督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建立创业实体经营状况统计制度,做好创业实体季度、年度考评工作。

(四)定期开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经营管理培训、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开展实体问诊等帮扶活动,帮助解决实体经营过程中的难题,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每年举办活动不少于12次。

(五)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落实有关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六)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孵化基地须对创业实体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从业人员以及期满后继续创业等信息建立档案库,做到“一户一档”。内容包括:创业实体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协议、经营状况及带动就业情况、创业实体年度(季)考核评估表,孵化期满后一年内创业实体的经营状况等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每半年组织对孵化基地的整体运营情况进行考核,重点核查孵化基地提供服务情况和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存活率、吸纳就业、营业额及纳税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 创业实体入驻、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 孵化基地的入驻对象是: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需求的,具备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营业额以及能吸纳就业的各类创业实体。其中: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四类人员初次创业(初次领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1年)入驻孵化基地,孵化期内享受政府补贴,实行房租减免政策。

以下创业实体均指享受政府补贴的四类人员创办的创业项目。

第十四条 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申请时男不超过57岁,女不超过47岁。

(二)注册登记地及办公经营场所在创业孵化基地内,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申请进入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市场目标明确,具有完整的创业项目计划书。

(四)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持有社会保障卡,有一定经营能力。

   第十五条 创业实体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以上的创业实体,可适当延长孵化期1年。

第十六条 创业实体入驻程序:

(一)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符合政府补贴人员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等相关材料;属迁入的企业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和财务报表,已实现带动就业的,提供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

(二)孵化基地受理创业实体的入驻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实体的资格审核工作,并于收到入驻申请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通过的《鹿泉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入驻审批表》(附表2)、创业实体情况等相关资料报区人社、财政部门。

(三)孵化基地对创业实体进行可行性评审,符合入驻条件的及时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并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创业实体退出分为孵化期满退出、自愿申请退出、勒令退出、其他原因退出四种方式。

(一)创业实体孵化期满可选择退出或经孵化基地同意继续入驻,继续入驻的不再享受政府补贴。孵化基地应在孵化期满前1个月履行告知义务,确定退出的创业实体,于协议到期前5日内按退出程序办理。

(二)因自身原因自愿申请退出的创业实体,应向孵化基地提前提交退出书面申请,孵化基地按退出程序办理。

(三)孵化期内创业实体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孵化基地应勒令其退出,并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1.创业实体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2.因创业实体原因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创业实体入驻后,超过3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或协议期内连续缺勤15个工作日、累计缺勤30个工作日的;

4.创业实体经营不善,连续3个月无营业额的;

5.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项目不符的;

6.擅自转租、未经批准更换创业实体负责人或实际经营者与申请人不符的;

7.不服从创业孵化基地管理的;

8.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9.存在严重违反协议内容达到勒令退出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创业实体退出程序:

(一)孵化基地向创业实体下达《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并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报《创业实体退出审批备案表》。

(二)终止《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

(三)办理退出手续。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孵化间房租补贴。创业实体自签订入驻协议之日起,根据入驻面积、入驻天数,按照每天每平米不高于2元标准,给予孵化基地房租补贴。每户创业实体年补贴上限根据其带动就业人数或月均营业收入确定如下:

1.创业实体独自创业的,年补贴上限为0.5万元;

2.带动就业1人,年补贴上限为3万元;

3.带动就业2人,年补贴上限为4万元;

4.带动就业3人(含3人)以上,年补贴上限为5万元;

5.月均营业收入0.5-1(含)万元,年补贴上限为2万元;

6.月均营业收入1-1.5(含)万元,年补贴上限为3万元;

7.月均营业收入1.5-2.5(含)万元,年补贴上限为4万元;

8.月均营业收入2.5万元以上,年补贴上限为5万元。

创业实体入驻的第一年,月均营业收入指标按50%执行,第二年按100%,第三年按120%执行。每户创业实体只能入驻一个孵化间,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创业实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间孵化间,补贴上限仍按一户的标准执行。

带动就业是指创业实体招用工作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我区城镇职工标准连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并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营业收入是指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

(二)公共服务空间房租补贴。根据创业实体入驻比例、公共服务空间面积,按照每天每平米不高于2元标准,给予孵化基地一定的公共服务空间房租补贴。

(三)水电补贴。每个创业实体每年水费、电费补贴之和最高不超过200元,不足200元的据实补贴。

房租水电补贴由就业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孵化基地奖励:

(一)孵化基地绩效奖励。区人社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孵化基地上年度管理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的重点是基地内创业实体的营业收入、创业带动就业、纳税以及孵化期满后继续创业等情况,根据绩效考核成绩分档次给予孵化基地一定的绩效奖励。

1、考核目的:

通过对我区创业孵化基地考核评价,进一步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组织管理,促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提高服务质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吸纳和带动更多人就业创业。

2、考核原则:

(1)奖补资金,职责明确。孵化基地所有奖补资金实行自主申报制度。按照年申报的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区人社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支出范围进行审核。区人社、财政对项目的规范性、可行性负责,并负责对资金的绩效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奖补。

(2)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我区经过区人社、财政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均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服务及带动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情况。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3)考核结果与奖补资金挂钩。按照各项绩效指标进行绩效考核,对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存在的问题,各孵化基地要及时整改,区人社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孵化基地的整改督导检查,确保整改效果,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财政和人社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安排和拨付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

3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的组织管理、项目管理、服务管理、入孵效果四大项内容。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附件5)。

4、考核方式、方法、步骤:

(1)方式。遵循“目标导向、分类实施、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人社和财政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考核组进行考核,采取基地自评与考核组考评、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考核评估结论的科学、公平、公正。

(2)方法。考核采用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电话随访和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3)步骤。根据《鹿泉区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每年的1月份,由区人社局、财政局组织考核组对孵化基地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与奖补资金挂钩。

5、评价结果:

满分为100分,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得分≥80分为优秀,得分80-60分为合格,得分<60分为不合格。

6、评价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是奖补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评价结果,对取得优秀等次的创业孵化基地,按每年每户4000元给予奖补扶持;对考核合格等次创业孵化基地拨付资金时按每年每户3000元予奖补扶持,对考核不合格等次的创业孵化基地,取消奖补资格。

7、组织领导和基本要求:

由区人社局、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考核评价小组,并在考核前进行集中培训,统一考核方法和标准;考核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严格考核的原则,以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促进孵化基地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创业孵化基地质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孵化绩效;参与考核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按照考核指标逐项进行考核打分,严禁徇私舞弊,优亲厚友。

(二)孵化基地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孵化基地要组织创业实体积极参加各类创业大赛,按照获奖创业实体数量对孵化基地给予奖励,标准为:获得市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户实体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户实体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户实体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创业实体只奖励一次。

(三)鼓励孵化基地积极建设、申报示范性孵化基地,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由创业扶持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补贴申请及支付程序:

(一)孵化基地根据创业实体入驻情况,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房租、水电费补贴。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区人社部门复核、公示无异议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孵化基地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鹿泉区创业孵化基地房租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3)、《鹿泉区孵化基地孵化间房租补贴明细表》(附件4)、创业项目名册及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实体入驻协议复印件、创业实体经营状况、带动实现就业人数材料、孵化基地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服务的相关资料、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经营情况以及区人社、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孵化基地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孵化基地的面积以及租金标准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测量和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

(一)孵化基地认定满半年,未开展创业孵化工作;

(二)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的;

(三)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创业孵化基地的;

(四)孵化基地运营单位私自以任何名义收取入驻协议以外以及公示收费内容以外费用的;

(五)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隐瞒孵化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六)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创业实体入驻比例未达到70%,或正常经营率低于80%的;

(七)管理不到位或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被创业实体投诉经查实3次以上,且未及时整改的;

(八)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评估或年度考核评估累计两次不合格的;

(九)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十)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经营管理情况与补贴资金相挂钩的管理机制。

(一)对超过10%的入驻实体不能正常经营的,暂停拨付基地相关补贴,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整顿恢复期,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申领补贴。

(二)孵化基地管理或服务不到位,经举报投诉并查实且未及时整改的,视情节按照不超过补贴总额的50%扣减补贴。

(三)空置创业场地的不予补贴。

(四)对涉嫌故意隐瞒虚报相关信息、转借、转租他人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孵化基地、入驻实体,一经查实不予补贴,已发放的补贴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基地,减少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2019年3月21日到本办法执行之日前对创业孵化基地考核补贴标准仍按《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石人社【2017】74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鹿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基地名称


基地负责人


基地地址


联系电话


产权属地


邮政编码


基地可容纳孵化实体


基地建设

使用资金

(万元)

基地使用面积(米2


组建

方式

新建( ) 改建(

租赁(

区就业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 见

(盖章)

区财政局

意 见

(盖章)

注: 此表一式四份,创业孵化基地、就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2:

鹿泉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入驻审批表

申请人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年    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就业失业

登记证号


社会保障

卡号


创业项目

名称


是否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时间



创业项目

简介



创业人员

类别

(1)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

(2)登记失业或求职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3)登记失业或求职的下岗失业退役军人

(4)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 )个人签名确认:


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基地时需填报此表。

附件3:

鹿泉区创业孵化基地房租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

创业孵化基地名称


基地负责人


创业孵化基地地址


联系电话


基地可容纳

创业实体户数


申领补贴

创业实体户数


补贴申领起止时间


公共服务

场地面积(米2


公共服务场地补贴标准(元/平方米/天)


房租补贴金额(元)


公共服务场地

补贴金额(元)


水电费补贴金额(元)


合计金额(元)


账号


银行开户行


区就业服务中心

意见

(盖 章)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盖 章)

区财政局意见


(盖 章)



附件4:

鹿泉区孵化基地孵化间房租补贴明细表

孵化基地名称:                                                                                                         











申领补贴起止时间:





房租补贴价格:






序号

房间号

孵化间面积(㎡)

姓名

入驻时间

补贴天数(天)

月均营业收入(万元)

带动就业人数

孵化间房租补贴合计(元)

公共服务面积(㎡)

公共服务补贴金额(元)

合计金额(元)

备注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天数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天数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天数

月均营业收入(万元)

补贴金额(元)

月均营业收入(万元)

补贴金额(元)

月均营业收入(万元)

补贴金额(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附件5

鹿泉区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价表( 年度)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指标评价内容(计算结果X)

评分标准(权重)

备注

较差

一般

较好


0

0.3

0.6

0.8

1


22

组织机构

1

单位组织机构证件(营业执照等)齐全,有相应的业务资质,正常运行1年以上。






重点检查基地营业执照等是否齐全,是否过期。

基础设施

1

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及场所。






重点检查场所、设施规模,是否自有或租赁二年以上。

制度建设

1

有完善的管理和责任制度,按规定悬挂基地标志,并对就业创业人员帮扶情况进行公示






重点检查针对就业创业人员的管理和制度及帮扶相关档案。扶持创业者创新创业的专项规划、机构设置、配套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等情况。

专家队伍建设

7

各孵化基地配备的专职和兼职创业导师人数






各孵化基地需配备专职创业导师不少于2名,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3名,不足的做相应减分

档案资料

12

吸纳、帮扶、孵化带动人员有相应的台账资料及联系方式,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重点检查就业创业人员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包括:入驻协议、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财务报表、带动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等)

25

总体入驻情况(15分)

入驻总户数

5

基地吸纳入驻总户数






按照孵化基地总体入驻规模达80%以上为满分,否则进行相应减分

入驻户到岗率

10

基地入驻户到岗率






按照孵化基地入驻户到岗率达90%以上为满分,否则进行相应减分。

吸纳高校毕业、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等重要群体入驻情况

10

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等重要群体入驻户数






按照孵化基地总体入驻规模,其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入等重要群体入驻户达20%的为满分,少于20%进行相应减分。

服务

管理

3

管理制度

1.5

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上墙。


----

----



制度齐全并上墙为满分,否则进行相应减分。

服务项目

1.5

有相应的服务项目并上墙。


----

----



服务项目齐全并上墙为满分,否则进行相应减分。为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项目申报、投融资指导、创业培训、场地安排等服务情况

50

经济效益

20

与上一年度同期相比较或个体工商户年收入达到5万元,企业销售收入在20万元以上或产品已形成批量生产。






根据基地以前年度情况进行比较,或个体工商户年收入达到5万元,并基本形成稳定的客源,解决自身的就业,并能吸纳部分人员就业。企业销售收入在20万元以上或产品已形成批量生产。

社会效益

15

是否有就业创业的浓厚氛围,能否发挥区域典型示范和指导推广作用,每年开展创业讲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等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各类活动。






每年开展各类活动不少于12次,每少一次减3分。

就业创业人员人满意度及安全方面

10

项目实施是否产生负面影响,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就业创业人员对基地是否满意。






有负面影响的,如引起纠纷、诉讼、信访、上访甚至违法犯罪的不得分,基地是否符合安全运行标准,如是否有安全通道,是否有防火设备等;抽查率在10%以上,满意度在60%以下的不得分,达到100%的满分,60%--100%给予相应分。

为进一步激励、扩大各孵化基地带动就业

5

入驻户带动就业情况






孵化基地平均带动就业人数每增加1人得2分,最高得5分。


总分值

100

得 分 合 计


所有分值的和

考评人员意见:

考评人员签字:

考评组意见:

考评组长签字:

说明:1.表格中标有“----”符号的,为非填项;2.各项得分X=分值×评分标准(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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