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办事指南

2020-09-10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与就业创业证卡证合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78号)确定,2017年7月起,全省同步启动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原名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卡证合一,除规定情形外不再发放纸质《就业创业证》。

准予发放纸质《就业创业证》的情形:1、需向省内其他部门(非人社系统)提供纸质《就业创业证》;2、需向外省提供纸质《就业创业证》。


一、申请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

二、办理地点

1.劳动者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2.劳动者异地(非户籍所在地,下同)常住的,可以到常住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3.劳动者异地就业创业的,可以到就业创业地(劳动合同中标明的本人现居住地,或本人营业执照住所地)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劳动者异地稳定就业(在本市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后失业的,可以到参保机构的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劳动者异地创业后停止经营的,可以到停业证明出具部门的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其中:石家庄市辖各区(矿区除外)劳动者在市内各区间失业的,仍到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4.毕业学年在校高校学生持学生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到高校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三、办理材料

1.本人社会保障卡(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提供居民身份证)。

港澳台人员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本人2寸近期免冠照1张。(准予发放纸质证的2张)

3.进行就业登记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⑴本人有效的劳动合同;⑵本人有效的营业执照;⑶本人灵活就业材料。

进行失业登记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⑴近期本人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⑵近期停业证明;⑶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站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特定群体(毕业学年在校高校学生、毕业不足6个月的未能就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进城求职且尚未就业农村劳动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登记的提供相关人员类别材料。

4.填写社会保障卡就业失业信息登记表1份。

四、办理步骤

1.审查核实劳动者提交的材料,确定就业创业登记项目。

2.录入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产生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登记就业失业状态或特定群体类别。

3.劳动者可登录河北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http://he.12333.gov.cn)个人服务大厅的就业创业栏目查询办理登记情况。

五、办理期限

劳动者提交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并办理,情况特殊的说明原因,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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